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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为刘嗣寰同志追记个人一等功

发布时间:2017-11-07 14:00:38 来源:荔枝网 责任编辑:admin 阅读量:
11月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追记刘嗣寰同志个人一等功。 刘嗣寰,男,汉族,1958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1976年11月参加工作, 1991年3月进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先后在执行庭(局)、经济庭、立案庭、审监二庭工作,历任书记

  11月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追记刘嗣寰同志个人一等功。

  刘嗣寰,男,汉族,1958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1976年11月参加工作, 1991年3月进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先后在执行庭(局)、经济庭、立案庭、审监二庭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生前任省法院审监二庭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正处级)。

  2017年10月30日下午三时许,刘嗣寰同志突发疾病晕倒在工作岗位上,经抢救无效于11月4日不幸因公殉职,终年59岁。

  刘嗣寰同志长年工作在审判、执行一线,为审判事业鞠躬尽瘁,流尽了生命的最后一滴血。他勤勉敬业,恪尽职守,严谨细致,兢兢业业办好每一个案件,确保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他始终坚持做好执法办案过程中的群众工作,善于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注重对当事人的教育疏导,案件办理取得良好效果。他坚持原则,廉洁自律,自觉抵制办案干扰,秉承一名党员法官的良好职业素养和职业操守。他工作踏实,淡泊名利,团结同事,关心帮助年轻同志成长,展现了良好的个人素质和道德品格。因工作突出,他多次被评为优秀党员、优秀公务员、先进工作者、办案标兵等。

  刘嗣寰同志勤勉奉献,忘我工作,是新时期忠诚敬业、敢于担当的法官楷模,是“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涌现出来的优秀典范代表,其业绩突出、事迹感人、群众认可,是法院广大干警学习的榜样。为表彰先进,激励士气,根据《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经研究,决定为刘嗣寰同志追记个人一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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