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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7-11-04 10:05:44 来源:扬州网-扬州晚报 责任编辑:admin 阅读量:
原标题:施工单位需制定扬尘防治方案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要办许可证 工地使用防雾大炮降扬尘(资料图片) 【核心提示】 这个月开始,《扬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对市中心城区、县(市)城区范围内从事建

  原标题:施工单位需制定扬尘防治方案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要办许可证

工地使用防雾大炮降扬尘(资料图片)

  【核心提示】

  这个月开始,《扬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对市中心城区、县(市)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行为作了规定,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扬尘防治方案并按照方案施工,有效控制扬尘污染。未制定方案或未按方案施工的,由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未达到环保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建筑垃圾管理

  相关部门需各负其责

  《办法》提出,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市政、水利、绿化工程和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对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行为进行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行为的指导、监督、考核,依法对建筑垃圾处置以及发生在城市道路上的建筑垃圾运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拆除工程等施工现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协同城市管理部门对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装饰装修垃圾处置行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协同城市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其车辆运输经营行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对运输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违法行为和发生在公路范围内的建筑垃圾运输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对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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