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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房永不可转商品房 满足无房家庭住房刚需

发布时间:2017-10-21 20:30:00 来源:千龙网 责任编辑:admin 阅读量:
近期,本市出台了《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有产权房是什么性质的房子?跟以往的自住房、经济适用房有何区别?如何上市交易?共有产权房的购买合同有何特点?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对

近期,本市出台了《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有产权房是什么性质的房子?跟以往的自住房、经济适用房有何区别?如何上市交易?共有产权房的购买合同有何特点?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对此发布了系列解读。

共有产权住房将实现“封闭管理、内部循环”

在以往的北京市产权型保障房和政策房中,如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自住型商品房,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转换为完全商品住房的。那么共有产权房是否也能完全转化为商品房?对此,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解释,按照规定,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原分配区住建部门提交申请,由代持机构回购,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使用。这意味着共有产权房在转化为完全商品房方面受到限制,共有产权住房将真正实现“封闭管理、内部循环”。从根本上杜绝投机炒作。实现“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目标。

但共有产权房的上市交易依然是允许的,如果拿证满五年,虽然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可以是同等价格条件下被代持机构优先购买,也可以转让给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新购房人获得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不变。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考虑到北京市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和当前阶段共有产权住房供需紧张的情况,在充分听取各界专家意见基础上,对共有产权住房再上市产权性质进行了收紧,以“封闭管理、循环使用”为原则,明确共有产权住房的“共有产权”性质再上市后也不能变更,满足更多无房家庭住房刚需。

有住房转出记录家庭不得购买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申购条件方面,《办法》规定,申购家庭必须为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家庭,其中单身家庭申购,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

《办法》同时规定,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和有住房转出记录等情况的家庭不得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对申购条件进一步从严,就是明确共有产权住房要优先解决无房家庭的首次购房需求和优先保障家庭结构稳定的家庭。积极引导30周岁以下单身青年通过租房方式解决住房困难问题,逐渐形成租售并举、先租后售、梯度消费的良性住房理念,让住房切实回归自住属性。

共有产权房将配专用合同


此前,朝阳区房管局特别公示北京首个共有产权住房项目“锦都家园”的预售合同。跟此前的自住房、普通商品房合同不同的是,这份合同中涉及三方当事人:购房人、开发建设单位和代持机构。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共有产权住房将使用依据《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预售合同(试行)》。该合同对开发单位、购房人和政府份额代持机构等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与规范。

同时,合同附件中增加了《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使用协议》,由购房人与代持机构签订,就房屋转让、购买其他住房、房屋出租、合理使用、相关费用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约定。如果购房人有违反相关规定和合同、协议约定的,代持机构将按管理规定和合同、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王晓武 本文来源:千龙网 责任编辑:王晓武_N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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