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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二审:竞价排名的商品或服务,应显著标明“广告”

发布时间:2017-10-31 15:35:13 来源:北京青年报-北青网 责任编辑:admin 阅读量:
31日二审的电子商务法草案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高低等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草案还明确,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业务”的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

  31日二审的电子商务法草案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高低等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草案还明确,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业务”的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北青报记者 孟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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