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访谈网 中国经济报刊协会
滚动新闻
0

购买公益服务醉驾不起诉帮教 温州瑞安开先河

发布时间:2017-11-28 12:55:04 来源:钱江晚报 责任编辑:admin 阅读量:
提起醉驾,难免让人谈虎色变。 今年1月17日,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通过印发《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对醉驾入刑的细节进行调整,其中规定了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标准、适用缓刑的标准有所放宽。 11月2

  提起醉驾,难免让人谈虎色变。

  今年1月17日,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通过印发《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对醉驾入刑的细节进行调整,其中规定了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标准、适用缓刑的标准有所放宽。

  11月27日上午,温州瑞安市发出全省第一起借助社会公益组织落实危险驾驶案件不起诉帮教工作的创新举措。据了解,以购买公益服务的方式落实醉驾不起诉,在国内尚属首例。

开卤味店的菜场小老板

  凌晨醉驾撞上桥边的三轮车

  今年31岁的张某是四川人,来温州打工已有数年,在瑞安塘下镇的一个菜场开了家卤味店。

  11月1日凌晨2点多,张某聚会喝完酒后,开着自己的哈弗轿车回家,结果途径塘下广场北大桥附近时,撞上一辆停在桥上的人力三轮车,导致三轮车的车主冷某被擦伤,两辆车也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发生后,张某将冷某送往医院治疗,经血样检验,张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9 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负全部事故责任。

  事后,张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张某家属与冷某达成调解,赔偿其经济损失8000元。

  张某想着,自己醉驾后一定免不了牢狱之灾。可根据今年1月17日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张某的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没有酒驾前科、致人轻伤等八项从重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经瑞安检察院审查认定,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且没有省三家规定的从重情节,已经与当事人调解赔偿,基本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标准。

  但瑞安检察院却不打算让这份“不起诉决定书”来得如此轻易。

达到不起诉条件

  检察院却选择让他做公益

  “自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危险驾驶罪可以说是‘遍地开花’。”经办检察官金亮亮检察官介绍,以瑞安市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为例,2016年至今该院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1028件1030人,数量庞大,其中多数为醉驾型危险驾驶。”

  “危险驾驶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涉案人员法律认识不足,风险意识不强。有些人侥幸心理作崇,明知醉驾违法,却高估自己的认知状态,认为自己很清醒,能够保证不出事。”金亮亮直直指醉驾涉案人员的普遍心理。

  部分适用不起诉的醉驾案件,让有些人误以为醉驾的犯罪成本比较低,今年以来已经有很多人因为省三家的会议纪要而免于起诉。

  为了更好地惩治醉驾,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瑞安市检察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联合多家单位和“爱心顺风车”公益组织,共同出台《关于“醉驾”案件实行购买公益服务落实不起诉的意见》,将参与公益引入到部分适用不起诉的危险驾驶案件中。

  “以购买公益服务的方式,对不起诉的涉案嫌疑人进行帮教是省内首例,通过与社会公益组织进行合作,要求涉案人员参加公益活动,进行交通劝导、学习交通法制课并进行法制宣传,既是惩罚也是帮教。”金亮亮检察官介绍,涉案人员达到规定的30小时以上服务时限后,由公益组织联合公安机关评估其表现,出具书面考察报告,瑞安市检察院将根据此反馈作出不起诉或起诉的决定。

  “爱心顺风车”协会会长叶毅处告诉记者,公益组织为帮教对象设计了详细的积分奖惩表,并罗列每一项内容对应的具体分值,累计总得分超过80分才算合格。

做公益活动达到30小时

  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作为第一个通过公益活动进行帮教的醉驾涉案人员,张某的表现还算积极主动,他每天都会骑着电瓶车前往交警规定的路口站岗,劝导交通。11月27日,张某自愿完成社会服务的时间正好达到30个小时。

  30个小时的“惩罚”,张某的表现获得公益组织和交警的高分认可,也让张某如愿拿到了瑞安市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

  “每天站在熙熙攘攘的路口特别辛苦,但很有意义,让我更懂得遵守交通法规的重要性。”手里紧紧拽着不起诉决定书的张某如释重负,露出了自案发以来最轻松的笑容。

  “购买公益服务对危险驾驶案件涉案人员进行帮教,是我们检察院今年的一项重要创新工作。它主要是帮助涉案人员改善对醉酒驾驶的认知状况,从而预防和减少危险驾驶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增进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瑞安检察院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应维新表示。

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访谈网”的所有作品,均为Fangtan.org.cn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访谈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中国访谈网 中国经济报刊协会

About us 关于我们 权利声明 商务合作 广告服务 人才招聘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Fangtan.org.cn所刊载内容之知识产权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

《企业界》杂志人物专刊联合主办  Copyright 中国访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2377 举报邮箱:fangtan@fangtan.org.c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