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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如何通过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实现处罚免责

发布时间:2017-11-25 08:50:36 来源:红盾论坛 责任编辑:admin 阅读量: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关于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免责的相关问题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关于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免责的相关问题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实务中不少食品经营者在实施上述答辩时往往仍然难以摆脱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下面结合实务操作,就上述事项形成免责应当符合构成要件进行系统解析。

  依据上述规定,在食品经营者所经营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情况下,构成食品经营者免责的构成要件如下:

  1、食品经营者已经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2、有充分证据证明食品经营者对涉案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知情;3、食品经营者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一、食品经营者已经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

  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包括进货查验相关许可证及相关合格证明,还包括对所购进食品本身的查验。

  (一)查验供货者相关的许可证及合格证明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关于食品经营者的进货许可及相关证明查验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虽然食品经营者查验的对象是食品的许可证、合格证明文件,但并非供货者只要形式上持有上述文件即视为产品合格。查验义务本身包括了两个部分的义务,即,检查和验证。

  实务中上述检查和验证主要包括:对食品供货者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供货者为食品经营者的应当同时提供食品生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格证明(出厂合格证明)进行审查。上述证件应当为加盖供货者公章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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