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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立法明确:农村集体资产不得向外部人员转让赠与,成员间可流转

发布时间:2017-11-23 18:03:38 来源:《用户协议》 责任编辑:admin 阅读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的净收益应当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按照本条例和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 本市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集体资产迅速增值,如何为监督好、管理好农村集体资产提供法制保障? 今天下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表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的净收益应当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按照本条例和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

  本市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集体资产迅速增值,如何为监督好、管理好农村集体资产提供法制保障?

  今天下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条例自明年4月1日起实施。

  户内总份额“生不增、死不减”,不得向外部人员转让、赠与

  此次立法明确了农村集体资产范围与份额量化管理。《条例》在上位法的框架内,对相关概念进行细化,将本市的做法予以固化,明确农村集体资产是“乡镇、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此外,通过列举的方式进一步阐释该资产的范围,包括成员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政府拨款、减免税费以及接受捐赠、资助形成的资产等。

  2014年以来,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本市逐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量化到人、确权到户。结合实践,《条例》对“应当量化”和“不得量化或者分配”的资产作了明确。在份额量化的基础上,为了保证份额的基本稳定,防止“农村集体经济被外部资本侵吞、非法控制”,《条例》规定户内总份额“生不增、死不减”,份额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不得向外部人员转让、赠与。

  成员享有表决权、收益权、监督权

  此次立法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权利。关于成员的确认,考虑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各有差异,不宜对成员确认条件等作出“一刀切”,《条例》采取了“实体+程序”的方式,规定“自农村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以来,在乡镇、村、组集体生产生活的人员,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确认,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强调“成员确认应当综合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资产积累的贡献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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