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 找回自治: 探索村民自治的3.0版
原标题:观点 | 找回自治: 探索村民自治的3.0版

自治的内在价值,决定村民自治会不断在实践中为自己开辟道路。村民自治需要通过有效的实现形式实现其价值。
全文大约4000字,阅读时长约为7分钟。
报纸原文:《找回自治: 探索村民自治的3.0版》
作者:华中师范大学 徐勇
在我国,村民自治作为一项制度已实行三十多年,经历了一个复杂曲折的过程。新世纪以来,由于以村委会为自治体的村民自治在实践中遇到很多困难和问题,处于发展的瓶颈状态,农村治理更多的是依靠外力推动,有人因此宣告“自治已死”,村民自治研究由一度的红火而淡出学界,甚至为学界所遗忘。但是,近几年,村民自治以其内在的价值和力量不断在实践中为自己开辟道路,“失落的自治”显示出新的生机和活力。在广东、广西、湖北、安徽等地先后出现了在村委会以下的多种村民自治实现形式。同时,其中的做法也引起了不同的看法和争论。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 “探索不同情况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为何和如何探索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这需要学界从理论范式上“找回自治”,对我国村民自治的内在价值、发展历程和现实走向进行深入的理论研讨。
村民自治的“三波段”
我国村民自治走过了三十多年的历史,我认为经历了“三个波段”。

第一波就是在广西宜州发源的,以自然村为基础的自生自发的村民自治。它的主要贡献就是三个“自”: 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这“三个自我”奠定了村民自治的基础,其要点是秩序导向,就是建构一个秩序,填补当时的管理真空。第二波段就是以建制村为基础的规范规制的村民自治。它的主要贡献就是“四个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把民主和自治联系在一起,确立了现代自治的方向,整个一套制度安排都是围绕着这“四个民主”来展开的,并把它纳入到基层民主的这个话语体系和制度框架,所以后来中央“两办”还有民政部一系列文件规范都是体现着这个目标。应该说这是由传统的自治向现代自治转变的一个标志,我称之为村民自治的“2.0版”。现在我们进入到村民自治的第三波,也就是在建制村以下内生外动的村民自治。在2.0版的时候还是带有很强的规范、规制性,更多的是外部嵌入。而自治它一定是发生发源于社会内部,应是内生型的,这是其基本的特点。我们原来的乡土社会可以说没有现代民主法治的这些元素,但是它有自治的元素。自治不一定等同于民主,但是民主一定是需要自治的。在第二波的时候,我们有了民主导向,但是自治的内生内源的这个力量比较缺乏。

从自治的角度看,以建制村为基础开展村民自治遭遇了极大困难和体制性障碍。其一,行政抑制自治。建制村作为国家的基层组织单位,仅国家法律赋予其法定的行政职能就达一百多项。正因为如此,建制村又被称为“行政村”。大量的行政任务要通过建制村的村民委员会加以落实,由此导致村民委员会的“行政化”,村民自治事务难以通过村民委员会这一组织加以处理。其二,体制不利自治。建制村更多是基于国家统一管理的需要,尽管法律仍然保留了“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但也增加了“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建制村的设立更多的是从后者考虑的。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看,建制村规模较大,更合适一些。但是,自治属于直接参与行为,对地域和人口范围要求更高。规模过大、人口过多不便于群众自治。特别是2006年废除农业税,为减少财政支出,一些地方实行“合村并组”,村组规模扩大,直接参与性的自治更难。尽管法律上在直接参与方面作出了由村民代表会议代行村民会议部分职责,但事实上村民代表会议召开也很困难。其三,外力制约自治。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城乡差距日益扩大。为了解决日益突出的农村问题,国家更多的是运用外部性力量。如废除农业税,建设新农村更多的是政府主导。开放的市场经济也造成传统村庄共同体日益解体,农村内生的自我治理能力减弱并被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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