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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出行!江西新修订的这部条例明年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7-10-27 06:50:15 来源:江南都市报 责任编辑:admin 阅读量:
10 月 26 日,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获悉,新修订的《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下称《条例》)日前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明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对于出租车分为巡游车和网约车这一新情况,《条例》明确规定,巡游

  10 月 26 日,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获悉,新修订的《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下称《条例》)日前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明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对于出租车分为巡游车和网约车这一新情况,《条例》明确规定,巡游车客运经营者可以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电召服务,网约车驾驶员不得巡游揽客。

  根据《条例》,除了 4 种情形外,出租车驾驶员不得无故拒载,否则,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班线客运】

  鼓励农村客运班线公交化运营

  《条例》规定,从事班线客运、包车客运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班线客运、包车客运不得挂靠经营。客运班线经营权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标方式取得。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不足三人的,依法择优确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客运班线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四年至八年。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时,应当明确具体的经营期限。经营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六十日前重新提出申请。

  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的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 ( 镇 ) 、行政村,且设置客运站或者临时发车点的,经线路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依法开通农村客运班线。

  鼓励农村客运班线公交化运营。采取公交化运营的农村客运班线,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评估同意后,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公共汽 ( 电 ) 车。对执行城市公共汽 ( 电 ) 车客运服务标准和票价政策的,其站点设置、车辆配置、财政补贴参照城市公共汽 ( 电 ) 车客运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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