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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what?自行车撞人也是交通肇事?

发布时间:2017-10-26 15:55:04 来源:石家庄普法 责任编辑:admin 阅读量:
作为最普遍的交通工具,电动车和自行车就已经占据了大家心中。随着共享单车的普及,自行车出行更是应该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广泛。人多了,就更容易会发生事故,那么非机动车撞人属于交通肇事吗?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指的是

  作为最普遍的交通工具,电动车和自行车就已经占据了大家心中。随着共享单车的普及,自行车出行更是应该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广泛。人多了,就更容易会发生事故,那么非机动车撞人属于交通肇事吗?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指的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其中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交通运输的人员。主要包括四类人:一是直接操纵各种交通运输工具的人员,如驾驶员;二是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和指挥人员,如列车长、调度员;三是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四是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警察。非交通运输人员指的是除从事交通运输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本规定并没有明确限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只为机动车辆,可见,立法者并没有将非机动车辆排除在外,因此,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也应包括在内。客观方面表现为车辆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指的是与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有关的各种法规,如道路交通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并且,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和造成的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若违章行为和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构成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是行为人对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的一种心理态度,而对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本身,则可能是明知故犯。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应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虽然预见,但认为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其次,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于“道路”、“车辆”、“交通事故”等作了明确认定,即:“道路”指的是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车辆”指的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指的是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指的是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是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交通事故”指的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故此,提醒大家:非机动车撞伤人是算交通肇事罪的,所以大家在平时生活中,不管运用何种交通工具都要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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