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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角色错位,亟需强力纠偏

发布时间:2017-11-11 13:55:07 来源:凤凰网 责任编辑:admin 阅读量:
文丨凤凰网评论部 时下,发生在上海的携程亲子园虐童事件,还在继续发酵。上海市妇联也对此事件表示强烈谴责,并会严肃处理相关人员。 然而,事实却是,携程亲子园的这个第三方托管机构,是《现代家庭》杂志社旗下的“为了孩子学苑”早教机构,而《现代家庭

  文丨凤凰网评论部

  时下,发生在上海的携程亲子园虐童事件,还在继续发酵。上海市妇联也对此事件表示强烈谴责,并会严肃处理相关人员。

  然而,事实却是,携程亲子园的这个第三方托管机构,是《现代家庭》杂志社旗下的“为了孩子学苑”早教机构,而《现代家庭》杂志社是上海妇联旗下直属单位,系上海妇联全资。尽管多绕了几个“弯”,但顺藤摸瓜查究开来,上海妇联方面的确脱不了干系。

  其实,从法律上看,这种颇为密切的关系并不妥当。《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规定,“各级妇女联合会所属经济实体,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为妇女儿童服务”,似乎赋予了妇联拥有经济实体的权利。1992年,国家财政部等13部门甚至联合下发鼓励妇联兴办第三产业的通知。据此,从全国妇联到各个地方妇联,不少都参股了各种经济实体,包括杂志社、出版公司、家庭服务公司、实业开发公司、旅行社、传媒公司、电机制造厂等众多行业。

  问题是,《章程》的制定,首先依据的是国家法律。也就是说,这种由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制定的内部规范,并不能超越《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赋权范围。审视《妇女权益保障法》,并没有哪个法律条文,赋予妇联这种社会组织以“经商特权”。

  从本质而论,妇联这种社会团体,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授权,妇联行使特定行政职能,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这种非国家机关组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妇联在事实上拥有不无强大的“准权力”。

  从市场经济的规律看,对于带有强烈行政色彩的组织,一旦赋予其“经商”权利,就很容易陷入“官商”经济的泥沼。对于妇联而言,当“所属经济实体”偏离了“努力为妇女儿童服务”方向,沦为谋取局部利益的工具,谁又来当监督者呢?

  其实,面对“携程亲子园虐童事件”,应当深刻反思的,不仅是“应当出来走几步”的“上海妇联”,也是更多此类型的社会团体。2012年初,因“郭美美事件”的出现,中国红十字总会“跳进黄河洗不清”,至今备受国人诟病。今年年初,中央第十巡视组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党组反馈专项巡视情况,也指出中国残联一些下属单位依仗机关资源搞副业,服务职能弱化,廉洁风险较大,并移交了一些领导违纪违法的案件线索。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作为有着“准权力”职能的社会团体,更需在自己的职责范围之内找准自身定位,成为服务民众的“良器”,而不是在利益的驱动下继续角色错位,“不作为”乃至“乱作为”,走向社会福祉的反面。

  携程亲子园虐童事件,理应成为一个转型契机,认真检视当前法规制度中的不足,斩断拥有“准权力”的社会团体与“商家”的金钱脐带。如此,市场的归市场,社会的归社会,才不会滋生嗜血牟利的“怪胎”,维护和保障特定群体的法定权益,才不会沦为一张“空头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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