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南鹿城镇曾老庄社区原党支部书记涉嫌玩忽职守案一审开庭!
阜南鹿城镇曾老庄社区原党支部书记涉嫌玩忽职守案一审开庭!
来源:阜南县纪检监察
11月6日上午,阜南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阜南县鹿城镇曾老庄社区原党支部书记曾庆涛,涉嫌玩忽职守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庆涛作为社区书记,受阜南县阜地河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委派,对被征收房屋分户进行审核,其工作严重不负责,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94.4598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廉洁意识和规范意识,曾老庄社区组织20余人参加庭审旁听身临其境、“零距离”接受了一堂警示教育课。
一、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构成玩忽职守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一种过失。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4、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
玩忽职守罪是特殊主体的犯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同时,必须要达到重大损失的程度,才能被评价为犯罪。而以上内容,就是对重大损失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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