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被监察委员会“全覆盖“到了吗
所有“吃财政饭”的行使公权力的人员,都是监察对象。

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今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该草案进行了审议。
草案共十章67条,全文近8000字,明确了国家监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等重要内容。
设立监察委的初衷,是为了解决现有行政监察覆盖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等问题,即也要把那些非党员的公职人员纳入到监察范围来。笔者注意到,根据草案,监察机关将对6大类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1、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监察对象扩大到6大类人群什么概念呢?
根据前两天新华社播发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长篇通讯披露,在已经展开试点的北京、山西、浙江,改革后,北京市监察对象达到99.7万人,较改革前增加78.7万人;山西省监察对象达到131.5万人,较改革前增加53万人;浙江省监察对象达到70.1万人,较改革前增加31.8万人。不难看出,试点省份监察对象增幅巨大,尤其是北京的增幅达3倍多。
“在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下,党内监督不断加强,已经实现了全覆盖,但对国家机器的监督却存在盲区,导致‘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尴尬局面。”有学者认为,十八大以来党的自我监督空前加强,但对国家机器和公务人员的监督还不尽如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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