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1042名人民监督员上岗履职 全部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

“现在,请我们的人民监督员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问题向我们案件承办人发问。”“我提三个问题:一是请承办人介绍下本案的案件来源;二是……”
这是今年8月,湖南省张家界市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对一起单位行贿案进行监督评议的现场回放。
人民监督员制度由来已久,但是从去年开始,司法体制改革就在人民监督员的选任上悄然发生,湖南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游劝荣评价这次改革:是对司法监督最温暖、最正确的支持,通过监督司法运行的公平公正,确保法律公平正义的阳光照在每个人的身上。
改变“被监督者选择监督者”困境
人民监督员,职责就是监督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从外部监督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入手,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并一直在探索适应人民监督员制度属性和特点的选任管理模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要求,中央将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纳入了本轮司法体制改革。去年以来,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进入全面深化的新阶段,明确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这次重大变更,改变以往人民检察院自己作为被监督者选择监督者“闭门监督”困境,增强了人民监督员的中立性,维护司法公正,使检察院在人民监督下公正运行。
从去年8月以来,湖南省检察院和省司法厅密切配合、积极推动,使湖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工作快速推进,于今年圆满完成选任和初任培训工作,选任出1042名人民监督员,其中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99名,市州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943名。
在全国的选任管理改革中,湖南做法“亮点”频出:即科学设置人民监督员资格条件和资格审查的环节。报名湖南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357人中,推选出120名候选人名单,并最终确定机关干部、企业人士、院校学者、律师、普通职工、基层群众在内的99名湖南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确保监督员的广泛性、代表性、严肃性。之后,该选任模式推广到市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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