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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的订立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导致无效「真实判例」

发布时间:2017-11-07 18:35:29 来源:戴海龙律师 责任编辑:admin 阅读量:
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缘何被判决无效? 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有何区别? 如何合法的订立遗嘱? 【主旨】 1.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2.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

  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缘何被判决无效?

  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有何区别?

  如何合法的订立遗嘱?

【主旨】

  1.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2.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3.代书遗嘱订立时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故代书人亦为见证人。

  4.本案涉诉代书遗嘱系由张某1之子代书,不符合继承法规定的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规定,违反了订立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故原审法院认定该代书遗嘱无效,并依照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符合法律规定。

张某1与吴某、张某4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民终6036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1,女,1945年2月1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某,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德荣,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2,男,1949年1月2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8,女,1976年11月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3,男,1954年10月3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海,男,1954年1月22日出生,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4,男,1956年8月2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女,1987年9月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1,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

  上诉人张某1因与被上诉人张某2、张某3、张某4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4民初17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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