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蝴蝶发烧友因走私蝴蝶获刑10年

发布时间:2017-11-07 15:20:31 来源:观天下 责任编辑:admin 阅读量:
山东的三名蝴蝶发烧友,在明知所购买的蝴蝶属于相关国际公约保护物种的情况下,先后从马来西亚等国通过邮寄方式,走私两千余只蝴蝶(死体)用于出售牟取暴利。近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被称为“全国最大宗走私濒危蝴蝶制品案”作出一审判决,三名

  山东的三名蝴蝶发烧友,在明知所购买的蝴蝶属于相关国际公约保护物种的情况下,先后从马来西亚等国通过邮寄方式,走私两千余只蝴蝶(死体)用于出售牟取暴利。近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被称为“全国最大宗走私濒危蝴蝶制品案”作出一审判决,三名被告人分别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7年、5年。

  被告人魏某、徐某、朱某等三人称,他们都是蝴蝶发烧友,2015年,魏某和徐某在济南注册成立了一家生物科技公司,进行蝴蝶标本的销售和展览,还在网上开设了网店。因为出售国内蝴蝶标本利润低,魏某建议从国外购买蝴蝶标本。魏某负责出资购买,徐某将蝴蝶制成标本。朱某曾在两人设立的公司打工,被安排负责从网上寻找海外卖家采购。

  近日,济南中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魏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被告人徐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朱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此外,在海关总署发布的《限制进出境物品表》中也明确载明,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属于限制进境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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