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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依法办学是教育举办者和教育工作者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和准则

发布时间:2018-10-24 21:37:28 来源:中国访谈网 责任编辑:张国军 阅读量:
如何进一步依法规范民办学校、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文件、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的要求,全面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坚持依法办学是每一位民办教育举办者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从业的每一位教职员工、在教育工作中都必须严格遵守和努力践行的、最基本的要求和准则。

如何进一步依法规范民办学校、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全面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坚持依法办学是每一位民办教育举办者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从业的每一位教职员工、在教育工作中都必须严格遵守和努力践行的、最基本的要求和准则。

一、认清教育形势,提高办学认识。近年来民办教育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民办教育事业快速发展。与此同时,在民办学校、培训机构快速发展之时,一些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出现了不同程度存在管理松驰,服务监督不到位、办学行为不够端正、招生行为不规范、高额招生回扣扯皮、师德师风等问题突出,还有的民办教育机构法治观念十分淡薄,内部管理十分混乱,各类安全事故频频发生,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民办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规范民办教育,民办学校、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不仅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必然要求,也是增强民办教育吸引力,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

民办学校、民办培训机构要站在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加强民办教育机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等方面列入重要日常管理工作。

二、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办学行为。要坚持正确的办学指导思想。民办学校要坚持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不断完善办学条件,建立健全教育、教学及内部各项管理制度,提升管理水平,以良好的办学条件和过硬的教育教学质量赢得社会的认可,增强办学吸引力。

三、规范招生行为,坚决杜绝委托招生,与公办高中专业教师合伙高提成招生,增加学生负担、损害学生利益、以及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和招生人员与生源中学相关负责人、专业教师行贿受贿利益输送、高额回扣回报的行为。有些民办学校与公办高中共同招缆学生,刻意提高学费,共同签定培训合同、并从中非法获取总学费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的提成,坑害学生切身利益。针对一主要影响民办教育的行为,各级政府教育、工商、税务和公安部门要联合执法,进行常规巡视和督察,发现一起要严厉查处一起,决不手软留情,是公办学校负责人和专业教师直接参与培训学校、培训机构招生的、同时从中非法获取提成介绍费的要严肃追求其党纪、行政责任,教师职务责任、问题严重的还要追求其法律责任。民办学校和民办培训机构违反规定的,该查办的要坚决查办,该关门的要坚决取缔关闭。与此同时,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还要设立有奖举报渠道,对举报者查证属实的要重奖,对被举报者违规违法的要严肃查处,决不手软。

各民办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学校名称规范办学、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开展宣传、招生和教育教学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同时,严禁出租办学场地给其他民办培训学校、民办培训机构,发现一起要严肃查处一处,决不变通打折扣,属于无证办学要坚决取缔关闭。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是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对教职员工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第三十一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三十三条:民办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四十三条: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民办学校、民办培训机构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民办培训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等以上行为。

对照以上法律法规,民办学校、民办培训机构要经常自查自纠、及时整改。

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对作伪证行为法律惩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对作伪证是怎么处理?伪证罪是指在刑事、民事诉讼中、证人、签立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刻意歪曲事实,或者帮本单位同事、亲友等,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犯本罪的,将会依法对其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法律还对作伪证行为视情节作出如下处罚,一般来讲作伪证,都会在不同情节上妨害司法,有情节显著、轻微之分,危害不大的,对作伪证者的制裁可以从轻处罚,进行批评、法制教育和惩诫,如果伪证足以影响案件事实,但法官未采纳,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法律规定罚款、拘留。如果伪证影响了法官公正裁判,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其作伪证者的刑事责任。

因此,每一位公民,无任你有多么位高权重,也无任你从事什么职业,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决不能做出与法律相背的事,否则触犯了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样,作为民办教育、民办培训机构,要依法办学,决不能只挂在口头上,做做样子,实则作出些违法之事。近日,记者在长沙市几所民办培训机构了解,有个别学校依法办学不够实,违法问题突出,其典型的有如下几点:一是民办培训学校机构内部管理十分混乱,内部胡乱没置机构、处室,私刻公章,一所培训学校机构有学校行政章、财务章,这也是正常的,前提是刻公章必须到公安、工商、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方可雕刻。而有的培训学校机构私自雕刻某某培训学校后勤处、教务处、校务处、保卫处等等,一所小小培训学校五六个公章,多则有七八枚公章,殊不知未经公安、工商、教育部门审批而私刻公章,培训学校举办者和行为个人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私刻公章罪,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二是胡乱处罚学生的处罚款,有的进行体罚,这都是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民办教育事业的声誉和发展。三是民办培训机构所设置的所谓某某培训学校后勤处、教务处、校务处、保卫处、声乐组、舞蹈教研组、教学组等等部门林立沟心斗角、争权夺利,拉帮结派、大搞山头主义,造成较坏影响。四是个别教师师德严重缺失,师生恋、工作微信群里经常乱发有违师德师风胡言乱语的行为,培训学校微信工作群泛滥,一个两百余人培训学校就有十多个微信群、且无人监管。五是培训学校内部招生"打架",为了个人获取高额提成利益,相互争夺生源而相互攻击,严重败坏了教育事业的声名。六是安全问题,特别是学生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消防和疾病防控不到位等严重问题十分突出。近日,湖南针对民办学校、民办培训机构在依法办学、学校招生回扣、安全、消防以及疾病预防等方面进行全面整治,全面规范办学行为,坚持依法办学,严厉打击无证办学等方面整治。

因此,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一定要实实在在的全面落实依法办学,不能碰触的红线决不能碰。规范民办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坚决遏制损害民办教育事业的行为。为此,民办教育发展中的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要切实把坚持依法办学这项硬指标、硬规定落到实处,走持续健康发展之路,着力于做大做优做强,把坚持依法办学、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真正落到实处。 (张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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