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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开公司经营不善被转让 弟弟却遭合伙人敲诈

发布时间:2018-08-11 17:59:37 来源:长江网 责任编辑:阿虎 阅读量:
长江网讯 哥哥伙同他人开办农业公司,身为法官的弟弟洪文恕业余提供法律咨询、拟写材料等帮助。后来公司在筹办中因资金不足、管理不善等而转让并进行了清算,各股东依据股东会决议、偿债和分配方案,以转让价款清

长江网讯 哥哥伙同他人开办农业公司,身为法官的弟弟洪文恕业余提供法律咨询、拟写材料等帮助。后来公司在筹办中因资金不足、管理不善等而转让并进行了清算,各股东依据股东会决议、偿债和分配方案,以转让价款清偿了公司全部内外债务并分配了剩余转让价款。事情到此本应告一段落,但两名股东无正当职业,公司解散后每天无所事事,突然心生一计,想到一个生财之道,就是纠合其他人员,以其弟参与公司经营且获利、触犯公职人员不得经商的规定等为由,采取举报、信访、到他单位佯装跳楼、拉扯横幅等手段,在公司转让价款受偿和分配的范围外,向他个人索要巨額款项。

日前,武汉市洪山区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两名股东等人采取胁迫的手段索要钱财行为违法。

哥哥伙同他人开办公司,经营不善转让公司弟弟“背债务”

洪文恕,原武汉市江夏法院法官。2010年至2012年, 他的哥哥洪文质与刘某胜等8个农民等亲友股东筹办圣龙谷农业公司。洪文恕未入股,仅提供法律咨询、拟写材料等帮助。由于股东出资不足、管理不善等原因,公司欠下约400余万元巨额债务,在2012年12月,由后期公司执行董事张某等主持,经全体股东同意,自愿转让了公司并进行了清算,各股东依据股东会决议、偿债和分配方案,以转让价款清偿了公司内外全部债务(包括刘某胜和任某群的工资、车费等费用)后,并分配了共计约90万元的剩余价款,其中刘某胜和任某群分别以10万、15万元出资受偿工资、垫资等费用和分配剩余财产等61900元、108648元,至此股东受偿和分配完毕。

但从2013年3月起至今,刘某胜和任某群夫妻四人在薛某全等人协助下,共同以洪文恕是法官参与经营等为由,采取举报、信访、在他单位武汉市江夏区法院佯装跳楼、拉扯横幅诽谤他诈骗钱财等手段,在转让公司价款受偿和分配的范围外,向他个人索要声称的亏损股本、工资、车费、用于证人和官员的花费等名目的钱财约50万元。洪文恕所在单位领导要求其与他们“和解”,否则将其辞退或开除。

在刘某胜等人的威胁和要挟等肋迫下,洪文恕被迫违背自己真实意思,与刘某胜等人协商付款,因害怕被栽赃成股东受到其持续胁迫,又被迫委托哥哥洪文质以其名义与之共同跟刘某胜等五人签订协议,分期支付刘某胜等人约50万元,其中支付刘某胜及其妻子王某桂12万元、任某群及其妻子王某平40万元,已付部分款项12万元,未付部分出具了欠条,另向薛某全出具了4.5万元欠条。

尝到甜头 敲诈勒索升级达百万

据洪文恕介绍,刘某胜等人从2013年3月至7月共计索要约10万元,在2013年8月前涨到22万元,在2013年9月涨到约30万元,在2013年10月-12月又涨到共计索要约50万元,而在2018年3月16日,索要款项金额增大到共计726600元,现加上非法高息已达100余万元,每次索要款项的名目、各个名目的金额与总额均不相同。

刘某胜等人为达到非法索要钱财的目的,期间还多次对洪文恕和妻儿人身安全进行威胁,以损害其工作、名誉等权益相要挟,到他妻子单位和老家里闹事,侵扰、推搡其年迈的母亲,在新浪博客和微博上发文对洪文恕进行诽谤等,洪文恕的母亲因受其侵扰,忧虑成疾而离开人世……

据江夏区公安分局三年多的调查取证,并与江夏区检察院等部门会商,认为刘礼胜等人以跳楼等极端方式相要挟,向洪文恕索要缺乏根据的钱财,涉嫌敲诈勒索犯罪,并于2017年5月立案侦察,但2017年12月18日,该案又被撤案。

洪文恕称其与法学教授、刑辩律师等法律人士讨论,依据法律、法理和判例,即使受害人参与经营,只要缺乏正当依据非法胁迫索取其数额较大的钱财,符合敲诈勒索犯罪构成要件即构成此罪,而该案索取金额特别巨大,既遂金额巨大,手段极端,影响恶劣。因此,本案性质不仅是民事肋迫,而根本上为敲诈勒索犯罪,依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应当依法重新立案侦察。洪文恕于2017年12月19日收到撤销案件决定书后即向江夏公安分局申请复议,至今未有回复。

一审判决胜诉

2018年6月18日,武汉市洪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洪文恕、第三人洪文质与任某群夫妇和刘某胜夫妇签订的《协议书》及原告洪文恕、第三人洪文质给薛某全出具的欠条是否受到了胁迫,违背了洪文恕及第三人的真实意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着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而本案中,刘某胜、任某群通过洪文恕系武汉市江夏区法院公职人员身份,采取拉横幅、信访、去各部门举报等行为对洪文恕心理造成巨大的压力,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构成胁迫。故原告请求撤销协议及欠条并要求返还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原告洪文恕与被告刘某胜、王某桂、任某群、王某平和薛某全、第三人洪文质2013年12月5日签订的《协议书》以及出具给任某群和王某平、刘某胜和王某桂的《欠条》;同时,任某群、王某平、刘某胜和王某桂返还原告洪文恕12万元及利息等。

尽管官司胜诉了,但是洪文恕却高兴不起来,自己的事业、母亲的去世都已无法挽回,犯罪分子至今逍遥法外,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他受到的胁迫和骚扰并未就此停止。更让他一直搞不明白的是,按照当初江夏区检察院的认定,这些人都已经触犯了刑法,最后却莫名其妙的撤案了,让他的心里始终蒙上一层阴影。但他始终坚信,法律是公正的,违法乱纪的人终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责编:朱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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