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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岁男子因侮辱成吉思汗画像被内蒙法院判刑一年

发布时间:2017-12-18 16:10:07 来源:大白新闻 责任编辑:新语
【编辑/张喜斌统筹/纪欣】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的消息显示:今年5月20日,被告人罗某某在银川市滨河新区音乐文化广场“锡林浩特”蒙古包内踩踏侮辱成吉思汗挂像,并拍摄视频于当晚发布到“快手”网络平台,后该视频在微信群和朋友圈内大量

  【编辑/张喜斌统筹/纪欣】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的消息显示:今年5月20日,被告人罗某某在银川市滨河新区音乐文化广场“锡林浩特”蒙古包内踩踏侮辱成吉思汗挂像,并拍摄视频于当晚发布到“快手”网络平台,后该视频在微信群和朋友圈内大量转发。

  大白新闻注意到,为此,有部分群众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严惩涉事人员。12月12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当地第一起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案件,以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据悉,现年19岁的宁夏籍被告人罗某某系银川市某蒙古餐厅服务员,像其他年轻人一样经常在“快手”APP软件内发送小视频。为增加其“快手”视频点击量,今年5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拍摄了一段脚踩成吉思汗画像的视频,并上传到互联网上。

  2小时后,罗某某在网友的提醒下,删除了该视频,但该视频已被人转发到“脸书”及微信群内。据悉,这引起广大群众强烈不满,部分群众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严惩涉事人员。有评论称,该行为严重伤害了民族感情,在国内造成异常恶劣的政治影响。

  2017年12月4日、12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罗某某侮辱成吉思汗挂像案开庭审理。12月12日,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当地第一起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案件,以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庭审、举证、质证,结合案件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罗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并在庭审过程中就其所犯罪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表示歉意。庭审期间,罗某某为自己的糊涂行为流下了悔恨的泪水并向法庭递交了忏悔书。至此,鄂尔多斯市公安机关侦办的制作传播侮辱成吉思汗挂像视频案告以终结。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利用互联网络,发布侮辱成吉思汗画像的视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鉴于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能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以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没收作案工具VIVO牌手机一部。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是指以各种蛊惑人心的方法,公开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

  煽动是指公开以语言、文字、图画或者其他方法,使群众激起或者产生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手段恶劣、多次煽动引起民族公愤的;严重损害民族感情、尊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资料来源: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达旗人民法院、鄂尔多斯市公安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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