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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修订条例:沿江区域应划定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区

发布时间:2018-07-24 08:40:57 来源:长江日报 责任编辑:阿虎 阅读量:
长江日报讯(记者宋磊通讯员朱博)为落实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对于大气污染防治作出的重要部署,并提供法制保障,23日长江日报记者获悉,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将审议《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

长江日报讯(记者宋磊通讯员朱博)为落实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对于大气污染防治作出的重要部署,并提供法制保障,23日长江日报记者获悉,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将审议《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

据了解,现行《条例》制定于1998年,其内容、重点任务与相关规定与上位法要求不相适应。修订《条例》也是推进我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的需要。当前,我省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是烟煤型工业污染,正在向烟煤与机动车尾气复合型过渡,而现行《条例》对上述情形缺乏相应管理措施。

《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制度:省人民政府制定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依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同比变化情况,按年度实行生态补偿和奖惩。

《条例(修订草案)》对燃煤机组提出更严格的管控要求: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已经建成的,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淘汰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已经建成的燃煤机组应当运用先进高效的技术,进行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提标改造,使大气污染排放浓度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为更好地保护长江水资源、防治长江沿线船舶大气污染,《条例(修订草案)》创新性提出,在沿江区域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江区域,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并会同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的排放标准;禁止机动船舶在内河水域焚烧船舶垃圾,禁止载运危险货物的机动船舶在城市航道、通航密集区、渡区、船闸、大型桥梁等内河水域进行清舱或驱气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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