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侨网3月25日电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消息,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公安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4月23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送审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jrjbfjctl@chinalaw.gov.cn。

  为了与相关法律做好衔接,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公安部会同相关部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送审稿根据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主要内容进行章节划分,共七章六十四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员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第三章“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第四章“物品、货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第五章“调查与遣返”,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与现行《条例》相比,送审稿新设、调整的重要内容有:

  一、关于立法目的(第一条、第五条、第七条)

  按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的精神,将“服务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列为立法目的之一,要求“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为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提供便利”,从而将边检机关的服务理念法制化,推动边检机关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便利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同时,明确了“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采取特定的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方式”,为边检机关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开展边检查验方式改革创新提供法律支撑。

  二、关于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职责(第四条)

  主要有以下三点变化:一是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将执法主体从“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修改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二是对交通运输工具“按照规定监护”修改为“按照规定监护和管理”,以照应送审稿规定的具体管理制度;三是将“执行主管机关赋予的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务”修改为“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强调依法行政。

  三、关于人员不准出境入境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鉴于《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不准出境入境情形已涵盖《条例》规定的阻止出境入境情形,继续保留《条例》阻止出境入境的提法会造成概念之间的冲突。因此,送审稿不再保留“阻止出境入境”的提法,并作了适当完善:一是明确出境入境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出境入境证件,接受询问并履行相关手续,经边检机关查验准许后,方可出境入境;二是规定出境入境人员具有《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入境情形的,边检机关有权不准其出境入境;由其他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不准出境入境决定的,边检机关根据决定机关的通知执行。

  四、关于外国人临时入境及其担保制度(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条)

  《出境入境管理法》设立了外国人临时入境制度,规定外国船员及其家属登陆、过境免签外国人离开口岸以及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紧急原因需要临时入境等情形,可以向边检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手续。送审稿对外国人临时入境制度进行了细化完善,进一步明确了申请临时入境的事由、申请和审批的程序、不予批准临时入境许可的情形、临时入境人员的义务以及担保措施等事项。

  五、关于边民出境入境(第二十三条、第六十条)

  明确边民出境入境检查参照送审稿执行,从而将边民经边境通道出境入境检查纳入边防检查的法律框架,为边境地区的出入境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同时,参考中国与毗邻国家间签署的边界管理协定和边境口岸协定中边民的概念,送审稿明确边民的定义。

  六、关于交通运输工具预先申报制度(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