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申办婚姻登记 功课先做好

一对新人在中国驻阿联酋大使馆登记结婚。新华社记者 安 江摄

  当今,中国公民跨国交往日益频繁,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申办婚姻登记的中国公民也越来越多。为了让有此需求者顺利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本文以讲故事的形式,详解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申办婚姻登记应注意哪些事项、在什么情况下不适宜在使领馆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手续等,敬请留意。

  ——编 者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及中国国内法律,中国驻外使领馆在不违反接受国(亦称驻在国)法律规章的前提下,可应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的申请,依中国法律规章为其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并颁发相应证书。现为您讲述几则中国公民在驻外使领馆申办婚姻登记的小故事。

  故事一:

  男女双方须均为中国公民

  中国公民阿玲(女)在R国留学时,与R籍华人阿桂(男)是同学,多年的同窗友谊绽开了爱情之花。经双方家长同意,他们决定就近向中国驻R国使馆申领“中国红”的结婚证书。咨询后得知,使馆不可为一个中国公民和一个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

  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国《婚姻登记条例》第1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鉴此,中国驻外使领馆只可为双方均为中国公民的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根据现行规定和做法,阿玲和阿桂可选择向中国或R国境内主管机关申办结婚登记手续。

  故事二:

  男女双方须均为居住

  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

  中国公民阿成(男)和阿瑜(女)是北京某大学校友,毕业后同在一个单位工作。多年的相识与相知,使得他们决定来一次“说走就走”的出国浪漫旅行。其中设想之一,就是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申办结婚登记以作永久纪念。

  出发前,二人通过互联网得悉,前往国B国法律承认领事结婚登记的效力,感到真是上天作美。然而,当他们到中国驻B国使馆提出申请时,得到的答复却是否定的。因为依照前述《婚姻登记条例》第19条规定,中国驻外使领馆不可为临时出国旅游的中国公民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接受建议,决定回国办理相关手续。

  故事三:

  驻在国法律须承认

  领事婚姻登记的效力

  中国公民阿松(男)和阿莉(女)长期在M国的一家合资公司工作。多年来,他们在异国他乡相互照顾,彼此相爱。经双方父母同意,二人决定向中国驻当地使馆申办结婚登记手续。听朋友介绍,他们符合前述《婚姻登记条例》第19条规定,属于“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

  但是,二人没想到,M国法律不承认领事结婚的效力。如果中国驻M国使馆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该婚姻关系只能确保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在主管领事耐心解释,并说明可选择向中国境内或当地主管机关申办结婚登记手续之后,他们决定择日专程回国办理相关手续。

  故事四:

  结(离)婚证上采用护

  照号码而非身份证号码

  中国公民阿苗(男)和阿纯(女)同年出生于中国内地F省侨乡。大学毕业后,他们相约赴H国留学,其间,二人向中国驻当地总领事馆申办结婚登记,如愿领取了“中国红”的结婚证书。按照现行规定和做法,该结婚证书上“身份证件号”一栏应当填写当事人留学H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号码。

  回国之后,在双方父母的帮助下,阿苗和阿纯决定在家乡购买一套房子。可就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他们被告知:结婚证书上的“身份证件号”必须同中国内地的“身份证号”一致,否则,他们需要提供“结婚登记时护照持用人与国内身份证持用人为同一人”的证明材料。为此,二人只好先行办妥相关的公证手续。

  故事五:

  “领事离婚登记“比“领

  事结婚登记”难办

  2000年,中国公民阿强(男)和阿秀(女)在中国驻D国使馆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若干年后,他们双双加入了当地国籍并移居该国另一城市。由于生活压力等原因,最终二人不得不将“离婚”提上议事日程。